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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谨防协议管辖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20-11-13

 

“双11”之际,各大电商纷纷出招掀起了一轮网购狂潮,网购纠纷亦随之逐年递增,不少消费者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然而,网购具有跨区域性,买卖双方一般都不在同一个地区,因此,管辖法院的选择将直接决定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成本和案件的审理周期。实践中,绝大多数消费者都在收货地诉讼,但许多购物网站或卖家早已在入会章程、服务条款或者购物网页上,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将管辖法院约定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这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此类格式条款的效力呢?

卖方借网站服务条款打“擦边球”

【案例】

宇某在B购物网站上购买了C公司旗舰店两箱牛肉干,宇某以C公司旗舰店的产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为由提起诉讼。

C公司旗舰店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产品是通过B购物网站销售,该购物网站服务条款第10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应由C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支持C公司旗舰店的主张。

【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买方忽视网站会员章程食“苦果”

【案例】

万某在A购物网站下单买酒17960瓶,但卖方仅发货2977瓶。万某以A购物网站订单页面进行虚假描述、退款迟延且虚构运费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A购物网站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万某在该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时签署了会员章程,根据该章程的约定,注册申请人和A购物网站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并对该约定加粗提醒注册申请人,系协议管辖,故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购物网站的会员章程是格式条款,但已采取黑体字对该条款予以标注,该条下行用黑体字标注“温馨提示:在点击同意前,请您确认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章程”的内容。故应视为A购物网站已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对管辖约定条款予以提示说明,且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视为有效,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网购平台或者卖家一般通过将此类格式条款加粗、加下划线、标量、变换颜色、添加“温馨提示”等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网购过程中对被特殊标注的文字、图片等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因忽视而损害自身利益。

协议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决定了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以及案件的审理周期。因此,消费者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经济参考报)